在、上海市怎么办理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更新时间:2017-08-0221次浏览| 信息编号:z44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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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适用于内资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审批;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演出经纪机构的申请以及变更、延续、注销、补证等事项的办理。
二、文件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38号)第十三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第七条、第十二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第47号令)第八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文化部关于做好取消和下放营业性演出审批项目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13〕27号)、《文化部关于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文市发〔2013〕60号);《文化部关于落实“先照后证” 改进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文市函〔2015〕627号)
三、申请条件:
1.依法办理登记注册,领取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
2.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
3.其他依法应具备的条件。
四、申请事项:设立、变更、延续、注销、补证。
五、申请材料:
设立
1.内资演出经纪机构设立
(1)办理申请表;
(2)企业法人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他法人或社会组织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3)法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至少3名专职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中国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演出经纪人资格证) ;
2.申请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行政区设立申请登记表;
(2)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可行性研究报告、章程;
(5)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员名单及身份证明复印件,未设立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的,则提交投资者身份证明复印件;
(6)至少3名专职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中国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演出经纪人资格证);
3.申请设立内地与台湾地区合资经营、内地与台湾地区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登记表;
(2)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应能证明合资经营的内地投资者投资比例不低于51%,合作经营的内地合作者拥有经营主导权。);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应增加“演出经纪”);
(4)合资、合作企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
(5)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员名单(应能证明董事长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为内地代表,内地代表在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中居多数)及身份证明复印件,未设立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的,则提交投资者身份证明复印件;
(6)至少3名专职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中国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演出经纪人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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