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宝付教你识别合同骗局手段

更新时间:2018-09-3016次浏览| 信息编号:s123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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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宝付教你识别合同骗局手段。常见作案手段
  1、以假乱真“饰耳目”。犯罪分子以虚假的证明材料虚构不存在的单位,或伪造身份证明、冒用他人名义,在签订合同骗取钱财后就溜之大吉。
  2、招摇撞骗“唱空城”。犯罪分子虚构购销产品、发包工程、投资协作等名目骗签合同,待收受对方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得到担保财产后迅速逃逸。
  3、一唱一和“演双簧”。犯罪分子利用媒体和网络先发布虚假广告,或成立皮包公司或冒充国家行政机关、国有企业、部队和知名民营企业等单位名义,以紧俏和滞销商品或者高科技、绿色产业、国家扶持等等为诱饵,通过以一方需购买某种物品,而另一方能提供此物品来演“双簧”,随后诱惑第三方参与进来,有时会连“双簧”也不需要,拆东墙补西墙,以虚假的高额回报继续诱骗更多的人上当受骗。
  4、虚张声势“空手道”。为证明自己“有经济实力”,犯罪分子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虚假的土地使用证、屋所有权证等作担保,诱使对方当事人信任,再利用经济合同诈骗钱财。
  5、先舍后取“钓大鱼”。犯罪分子本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为达到其犯罪目的,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使对方当事人相信其履约能力和诚意,进而与之签订标的额更大的合同,待诈骗到大量钱财后立即销声匿迹。
  6、高进低出“连环套”。犯罪分子先以高价签订买卖合同并交付小额定金或支付小部分货款,在骗取对方信任后,想方设法拿到全部货物,然后迅速将这些货物进行低价倾销,随后迅速逃跑。
  上海宝付提醒:合同诈骗罪的防范
  合同诈骗罪很多时候是因为合同当事人贪图利益,不按程序和法律规定办事,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1、严格审核对方的主体情况、资信情况、履约能力,不能仅凭对方“天花乱坠”的说法或者开豪、一掷千金、外商、熟人介绍、提前付一部分货款等表象来判断对方的经济实力,遇到不能判断的情况,可以找律师来进行相关的调查,公司是否存在,是否是皮包公司。法律专业人士的介入是最好的防范。
  2、对于标的金额巨大的合同,一定要对方提供履行合同的担保,特别是担保物权的担保,而且要特别注意其担保的物权是否存在重复抵押、利用他人物权、虚假的物权证明、伪造的票据进行担保的情况。
  3、要特别注意考察对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动机和目的,对于急功近利的合同和利益异常丰厚的合同的签订,一定要从对方的角度考察其是否有合理的、正常的动机,对于当事人不正常的让利和诱惑要保持足够的警惕。
  以上是我们对合同诈骗罪的一个简单介绍,希望我们的介绍能给您带来新的认识,提高防范意识,同时公诉人再次提醒大家,发现被骗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以最大程度的挽回您的损失。
  上海宝付分享案情链接
  2009年5月2日,被告人武某向乌海市一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小佘太销售点购买装载机一台,价值33.8万元,并签订了“工程机械租赁合同”,约定武某交纳10万元首付款,剩余装载机款及利息分15个月付清,在装载机款未付清前,装载机所有权归合成商贸公司。截止2010年10月1日,武某累计支付装载机款、利息、违约金共计286494元。 2011年2月16日武某在尚有87926元装载机货款及利息未支付的情况下,未经合成商贸公司同意,以“寄卖合同”的形式,擅自以该装载机抵押借款12万元,并约定如在一个月之内该装载机没有卖出,也未还清借款,债权人有权对寄卖物进行处理或可以直接抵偿债务。武某获得该12万元后并未给商贸公司支付下欠货款而是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之后其在规定期限内也未给债权人还钱。商贸公司在无法联系被告人武某追要欠款的情况下,于2011年5月24日向本旗公安机关报案。2011年5月28日,在公安机关通知武某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后,被告人武某随即逃匿。2014年3月1日在呼和浩特市武川县被告人武某被抓获归案。
  该案提起公诉后,经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为逃避履行债务,将收受的货物非法处置后逃匿,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零七个月。
联系我的时候请说是在搜即讯信息网上看到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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